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執消債清,7,202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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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洪雅惠
代理人許育齊律師 (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代理人王秀伶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翁健
代理人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明新
代理人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7月16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7字第2723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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