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繼,1266,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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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嚴心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盈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盈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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