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聲,394,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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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代 理 人 廖心如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相 對 人 陳綺雯
鄧富元


陳綺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許章毅」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許章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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