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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邱奕懋
上訴人與邱睿智、邱佳芊因112年度家簡字第1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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