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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朱威宇
特別代理人林契名律師
上訴人與簡滿子等人因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16,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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