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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
抗 告 人 周佳佩 住○○市○○區○○路○段0號26樓
抗告人與相對人魏嘉宏間因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為定額之1,000元,無核定價額之問題,且原審裁定教示規定已明確記載抗告應繳納1,000元抗告費,抗告人本應於提出抗告時一併繳納,故本院認3日補正期間已屬合理,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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