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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謙)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
原 告 董○○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陳○○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高敏俐
書 記 官 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113 年8 月30日前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
前開款項逕匯入原告寶山郵局帳戶內(戶名董○○、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二、除本和解筆錄記載之內容外,兩造互不再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
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對於婚姻關係
存續中各自名下之財產、債權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
自負擔,均與他造無關。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 告 董○○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邱文彬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依照正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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