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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侑利
相 對 人 張慧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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