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消債更,13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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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3-8月之薪資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聲請人營業用之計程車為何人所有?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之數額?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111年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勞保投保薪資有4萬多元,請說明為何不繼續任職上開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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