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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2年8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繼承林豊忠之遺產?如聲請人已拋棄繼承,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法院之准予備查函),否則應提出林豊忠之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等資料。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3-8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每月工作收入數額?為何有前鋒塑膠工業之團體保險資料?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家族系統表。
十一、聲請人陳報每月租金6,000元、個人生活費16,000元,合計22,000元,請詳列個人生活費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並說明使用情況及支出該數額之必要性;另說明與同住者各自
分擔房租之金額及比例。
十二、聲請人陳報每月負擔2名子女扶養費總計13,000元,惟又陳報2名子女扶養費分別為9,000元、7,000元,總計16,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數額究竟為何?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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