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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姿妏
代 理 人 余嘉勳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姿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姿妏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林姿妏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自111年1月11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2年8月2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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