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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呂宏暉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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