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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蔡玉梅
相 對 人 吳榮銓
關 係 人 吳國平
吳律緯
吳律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一同到場〉。
並應提岀相對人次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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