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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8樓
相 對 人 張呂素雲
關 係 人 張麗卿
張麗莉
張麗滿
張淑芬
張世賢
張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呂素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監護人。
指定張國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失智症之原因,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病症暨診斷證明書、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2、診斷證明書。
3、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4、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高血壓及失智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張國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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