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忠信
黃淑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
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件:
一、具體陳報相對人公司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三、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相對人公司五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
七、相對人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八、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之姓名、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
九、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