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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小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容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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