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紘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說明其民事起訴狀所載「陳鈺淘」是否為被告?若是被告,則「陳鈺淘」與被告紘睿開發有限公司關係為何?以及向「陳鈺淘」請求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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