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勞簡,11,20240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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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是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倘不符合上開規定,自非合法。

二、本件本訴部分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宣判。

而反訴原告於同年8月20日始具狀提起反訴,依前開規定,反訴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反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爰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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