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小,446,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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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446號
原 告 彭裕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媛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之車主,應具狀提出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及其證明(如債權讓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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