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小,530,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30號
原 告 陳昱甫
被 告 張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院依新竹市警察局民國112年6月20日竹市警交字第1120025566號函檢送之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倒車未依規定之過失所致,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二、按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予以折舊。

查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受損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425元(含工資1,495元、零件9,93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應堪足採信。

惟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109年3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在卷可稽,算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即112年5月28日)已使用超過3年,依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

而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耐用年數3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每年折舊536/1000,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依此計算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更新零件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993元。

據此,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2,425元(計算式:工資1,495元+折舊後之零件930元=2,425元)。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2,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