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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558號
原 告 黃應媫
被 告 邵安宇
陳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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