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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657號
原 告 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昆鴻
被 告 高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判決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存在確定,是原告已非非法人團體,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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