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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潘送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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