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72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蘇秋慧
被 告 林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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