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林家宇
被 告 周本裕
蔡篤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