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竹簡,38,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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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家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蔡秀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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