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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原 告 許錦蓮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熊哲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新竹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179號房屋)之所有權人,於民國111年初開始施工,進行整修及加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000年0月間完工,原告為其隔壁新竹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181號房屋)之屋主及竹光路183巷1號房屋(下稱183巷1號房屋,為原告之子所有)之使用人,被告承諾修好原告所受下列損害:⒈183巷1號房屋部分:頂樓鐵皮屋都是水泥無法清洗。
⒉181號房屋部分:⑴頂樓部分:牆壁整排被敲掉破損,鋼筋全都裸露生鏽影響房屋結構,鐵架支撐處被切斷,造成整個鐵架坍崩無法使用,PU防水層都是水泥清洗不掉,造成PU容易受損導致漏水,頂樓出入口鐵門及電梯機房鐵門門框變形,電梯機房牆壁龜裂漏水。
⑵五樓部分:牆壁裂開、漏水,底下物品損壞且發霉,天花板裂開、漏水,房客反應電器、衣物都壞掉,廁所牆壁磁磚裂開、漏水,房間牆壁潮濕發霉,表面開始脫落,窗戶會漏水、滴水,下方窗戶邊全濕,下方旁邊的沙發發霉發臭損壞已不能使用。
⑶四樓走道牆壁及天花板裂開。
⑷三樓部分:天花板漏水、發霉,地板都是水,木地板泡到損壞,牆壁漏水全濕掉。
⑸地下室牆壁裂開、漏水、發霉。
⑹電梯底部牆壁漏水,底部積水,鐵材都生銹有安全疑慮。
㈡原告因被告承諾而等候被告修繕完成,雙方已對被告負責修繕達成合意而成立契約。
惟被告拒不履行上開約定之修繕義務,雖辯稱已修復完畢,惟被告所提出之請款單據並無對原告之損害為修繕,也無此部分之單據,經原告委託豐和工程行估價之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萬1800元,被告自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另因被告系爭工程使原告房屋受損,致原告受有房客退租之2萬4800元損害,此部分原告亦顯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合計請求被告賠償22萬6600元。
㈢綜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的房屋相關事宜都已經處理完畢,因為原告本件主張之房屋屋齡均逾30年,是老屋才有漏水,我已經請營造商幫原告修復、處理完畢,詳細修復情形是由原告與廠商洽談;
於我房屋修繕期間,廠商也會去原告房屋修復,我才把錢給營造商。
原告提出的損害照片都是我還在施工時的照片,無法證明該損害是施工所造成。
另外我的房屋只涉及原告房屋之左面牆壁,原告房屋之右面牆原告也要我負責,這並不合理,且原告另表示整間房屋都需要我處理,已超出我該負責的部分。
我只處理兩造房屋共同壁部分,地板部分等屬於房屋老舊所造成之損壞不應該由我負責。
另外原告應該要告廠商,因為毀損是廠商造成。
且原告應該將鄰損項目提出,證明是我施工造成損壞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所有181號房屋及其使用之183巷1號房屋,於被告進行系爭工程期間受損等節,業據提出房屋受損照片、兩造對話錄音譯文、對話截圖、估價單、房客退租證明、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所有權狀、修繕完成照片、收據、發票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1-91頁、第101-107頁、第143-18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惟原告主張上開房屋係因被告之系爭工程而受有前述損害,雙方並合意由被告負責修繕,但被告迄今仍拒不履行修繕義務,造成原告支出修繕費及受有房客退租之損害,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本院應審究者為:㈠原告主張被告就181號、183巷1號房屋損壞部分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原告主張被告就房客退租部分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就181號、183巷1號房屋損壞部分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是意思表示一致,係契約成立要件,主張與他造間契約成立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就兩造間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且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固不限於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為之,然仍需當事人間對契約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方為成立。
另契約須當事人之一方將欲為契約內容之旨,提示於他方,得他方之承諾,而後契約始能成立。
其僅由一方表示要約之意思,而他方不表示承諾之意思,或一方所表示之意思與他方所表示之意思,彼此不一致者,他方當然不受拘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兩造合意由被告負責修好181號、183巷1號房屋損壞部分,雖提出兩造對話譯文為佐(見本院卷第55-85頁),惟觀諸該譯文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可見兩造對於維修方式、範圍、時間均沒有達成共識,且多有互相反駁對方意見之情況。
而被告雖有對原告配偶表示會請專業人員幫忙恢復等語,並原告配偶並表示「好」等語,然亦未就詳細修復方式、期間等修繕必要之內容有達成任何共識或合意。
綜合上情,難認兩造就被告修繕181號、183巷1號房屋損壞部分有何意思表示一致,則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已達成由被告負責修好181號、183巷1號房屋損壞部分之合意,而成立契約等節,即不足採。
再者,被告固坦承181號、183巷1號房屋有因系爭工程受損,然辯稱已請人將之修復完畢等語,並爭執原告所主張之房屋損害與系爭工程間之關聯性,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對此負舉證責任。
然依原告所提損害照片之拍攝時間及被告提出之維修單時間,可見上開原告所拍攝之損壞照片均為系爭工程完工前或附表一、二所示對話前所拍攝,後續所提房屋現況照片則無拍攝日期,且原告所附工程行之發票及收據(見本院卷第181-185頁),亦僅足認原告上開房屋確有修繕必要,但其與系爭工程關聯性之說明仍付之闕如,是原告未能證明181號、183巷1號房屋之損害仍存在,且均係因系爭工程而生,則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81號、183巷1號房屋修復費用20萬1800元等語,自屬無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就房客退租部分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又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租客退租之損害部分,原告雖提出「租客退租求償」為佐(見本卷院第91頁),然依該單據所記載之標題及內容以觀,顯為原告為向被告求償所撰寫,再由租客簽名,而非於租賃期間由租客主動向原告提出,是其中所提及之減收租金是否確實係因被告所造成,減收租金與系爭工程是否有因果關係等節,已非無疑。
又上開租客退租求償雖記載房東為原告,然原告表示:當時的租賃契約已經不在,不確定出租人是原告還是其配偶,不過就算出租人是原告配偶,也會轉讓債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26頁),再參諸附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可見原告及其配偶均有向被告提及房屋租客事宜,而無從憑此認定原告即為出租人;
又雖原告提出之租客退租求償單據,其上出租人欄係由原告簽名,然該單據係由原告嗣後為向被告求償才製作乙節,業如前述,自無從依該單據之記載逕認原告即為出租人。
是依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為房屋出租人,亦未見有何原告受讓房屋租賃相關債權之事證。
綜合上情,縱使本件確有房客退租、減租之事實,亦難認原告有因此受到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2萬4800元之損害等語,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表一:111年6月4日對話內容 發話人 內容概要 原告配偶 跟你討論一下看這個要怎麼做啊。
被告 不是你跟他講,這一定要弄,那還在漏水我怎樣弄,就像如果上面還在漏水,我現在跟你弄這有甚麼意義,那我去幫你買油漆,跟他刷一下就好了,就簡單先把它蓋過去。
原告 欸熊老闆,你這樣講不對,那東西是因為你們的問題,你叫我說什麼。
被告 不是不是,不是我跟你講…我會幫你修好,不是對不對問題。
可是我現在漆完,你後面還要不要再弄。
原告 你還是要再弄啊,因為是你造成的啊。
被告 我不可能天天弄。
原告 不是,熊老。
被告 沒有辦法,我會幫你全部弄完,但是你不能叫我做,做一半然後下雨就幫你補一次,下雨就幫你補一次,沒有人這麼做…我幫你弄壞的東西我會幫你賠償,我現在可以幫你弄,弄完他再漏雨就是他的事。
原告 沒有…沒有我跟你講… 被告 現在還沒蓋完會再漏,我怕再漏。
原告 那你要不要過來聞看看…你也要先幫處理一下,不然不可能說要等到9月的時候。
被告 不會9月啦…屋頂起來以後不再漏水,我就幫你弄了…這個月底前會幫你們弄。
原告 還是你地板要先弄… 被告 不是,我已經講了我都會幫你弄完。
原告 問題是他有想說要退租,因為這樣他沒辦法住。
被告 不是你跟他講,…六樓灌完我就開始幫你弄下面,灌完後沒有漏水馬上就弄你裡面。
原告 他講的也對…漏水還是哪裡,你也要負責…他退租補習班不能做的話,你也要補償他… 被告 補習班不能做是他自己的問題…地板會影響到學生嗎,我說我會幫它弄好,這會影響到他招生嗎? 原告 因為是學生來上課,他那裡發霉的味道真的很臭… 被告 不是,油漆下去也是臭的… 被告 …我鋼筋下去綁完以後就直接灌了,那個一灌完我直接幫你做裡面…我要把頂樓蓋起來後,水不再進來,就可以趕快幫你處理…我會幫你處理好,只是說我不要一而再再而三… 原告 … 現在整間很臭…就是發霉。
被告 …你有去問是什麼味道嗎?發霉沒有味道…濕的才有味道。
原告 那你過來聞聞看…除溼都是黑水… 被告 …大家都互相,你那邊漏水我會幫你弄好,所以你給我一點時間…發霉和牆都會弄好…我現在幫你漆完,明天下雨我還沒蓋好又漏水、發霉。
原告配偶 …那現在房客我要怎麼跟他說。
被告 …六月底前我盡快去幫他弄,六月底之前。
原告 六月底之前太久了吧,那補習班也不用開了。
原告配偶 …那現在地板我要怎麼弄。
被告 我看現場弄,看照片沒用…我要請工人到現場,因為我也不會做,我約好工人會帶去看怎麼做。
原告配偶 那你現在要不要先帶工人看一下地板怎麼處理。
被告 不是,你就先幫他簡單遮起來讓他可以用,先能用就好。
附表二:111年6月11日對話內容 發話人 內容概要 被告 …等你牆壁乾了以後看有沒有漏水,有漏水我就幫你油漆…現在不能去弄。
原告配偶 你什麼時候幫我弄好。
被告 不知道,沒下雨就弄,下雨沒辦法弄,天氣問題不是我能決定。
原告配偶 …那裂的呢。
被告 裂的會幫你補,重新油漆,我不是跟你講了嗎。
原告配偶 地下室的水我要不要再清。
被告 你能清的先做,我整個弄完沒有水,我才能去做…現在做了沒有用…等你那邊沒有漏水以後,再一次幫你電梯底下處理,現在下雨,每天做有什麼意義。
原告配偶 …熊老闆,問題是房客說有跟你講,你都沒有去看有多嚴重。
被告 …不是我施作…影片傳給我,我叫專業的去處理,他們去看才有用,我看了沒用,因為我也不知道怎麼弄,要專業的人去處理…我跟你講我會幫你弄好,你現在一直打來我能做什麼。
原告配偶 我要叫你過來了解一下。
被告 不用了解,影片我全都看過,我請防水,請那些都看了。
原告配偶 我是要看你怎樣處理,這樣不行啦。
被告 …下雨我真的無法處理,沒下雨就會趕快做,我會幫你們弄好,且是請專業的去做,他才做得好,我這個影響會幫你們做好,然後幫你們恢復,懂我的意思嗎? 原告配偶 好。
被告 現在是卡在天氣問題,不要問我什麼時候會好。
原告配偶 …現在電梯下面有臭味…你就叫水電幫忙抽掉。
被告 …好,等下我打給水電問有沒有帶抽水機。
原告配偶 你問好再打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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