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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12號
原告魏曉桂
被告葉揚名
訴訟代理人彭以希
訴訟代理人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即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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