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05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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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郭永山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彩琴間返還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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