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065,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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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桃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宏間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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