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馬宗廷律師
林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