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07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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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吳美馨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請補正被告謝秋香、謝秋妮之送達地址,並確認有無要告正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如有,請一併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年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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