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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劉尚易
被 告 羅苡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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