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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劉學泙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慕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二、請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另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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