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09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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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偉倫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38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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