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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榮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
原告僅於聲請調解時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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