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莊培勳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00間拆屋還地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被告之建物占用系爭新竹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並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度間,該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新竹市○○段○○段000地號、401地號土地之全份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資料,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報被告占用系爭421地號土地之建物,其之門牌號碼資料。
四、依上述第一至三項,提出完足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