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19,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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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鄭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陳玟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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