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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鑫祥時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昀秀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游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有欽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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