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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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