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3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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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范增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煌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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