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42,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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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鄭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煒恩、彭琇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⑴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⑵提出被告曾煒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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