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43,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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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莊道和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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