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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洪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 理人 嚴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明、曾麗萍、陳景生、蔡明清、群昇開發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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