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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張玟琪
上列原告對古家齊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0,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15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古家齊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正確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有死亡者,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陳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案號及核備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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