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補,1158,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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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鄭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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