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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晉瑋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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