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親,57,20240826,2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承訓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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