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親,57,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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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57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承訓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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