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訴,1008,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魏庭玉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倘因本約定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有上開約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卷第8頁)。

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款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