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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被 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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